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南宫28官网- 南宫28官方网站- APP下载
2025-08-11南宫28官网,南宫28官方网站,南宫28APP下载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共青团中央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早期通过颁发“光华科技奖”,奖励在我国科技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为科技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自2004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共青团中央以来,光华基金会在团中央书记处和理事会的坚强领导下,秉承“服务、规范、创新”的工作理念,服务能力快速提升,社会影响不断增强。2010年获福布斯中国十佳公募慈善公益基金会排行榜第一名,2011年获中央直属机关“青年文明号”称号,2012年获中央直属机关“首都文明单位”称号,2013年获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5A级基金会,2015年获得中华全国总工会模范职工小家称号,2016年获中国基金会榜公募基金会TOP1 ,2018年获中国基金会榜TOP10。
经过多年实践,基金会以整合资源、创造价值为手段,聚焦专业领域,实施优势项目,打造特色产品,形成了基金会服务社会的三种主要模式。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1993年成立,基金会设立和颁发“光华科技奖”、“光华青少年发明奖”,奖励资助在中国科技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及青少年,累计2500余人次,总额达人民币数千万元,为科技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广泛的社会赞誉。2004年10月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共青团中央。基金会在团中央书记处和基金会理事会的坚强领导下,以创建全国一流基金会为目标,以提高基金会核心竞争力为手段,秉承“服务、规范、 创新”的工作理念,项目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逐步形成“光华书海工程”、“光华创新工程”、“新农村建设支持行动”三大主导项目。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科技类公募基金会。自1993年成立之后,基金会以“光华科技奖”、“光华青少年发明奖”等方式,奖励了2500余人次的科技人员、大学生及青少年发明者,累计奖励人民币数千万元。先后面向全国39所高等院校、93家研究院所、8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家医院资助45个项目,为科技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科技奖励领域独树一帜,赢得广泛的社会赞誉。
2004年10月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共青团中央。几年来,基金会秉承“服务、规范、创新”的工作理念, 注重发挥科技类基金会的自身优势,积极弘扬倡导创新精神,不断探索、锐意进取,基金会的工作有了明显进展。目前,基金会的工作领域已经从传统的科技奖励发展到涉及图书捐赠、科技创新、环保能源、设计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
2005年11月9日,由共青团中央、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发起并联合主办,基金会与各图书出版发行和销售单位承办的大型公益活动“光华书海工程”在新疆成功启动。该活动旨在动员全国各图书出版发行和销售单位积极捐赠库存图书,为基层和广大农村赠书,架起图书捐赠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桥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截止目前,全国已有190多家出版发行单位向“光华书海工程”捐赠图书3亿多码洋,受赠单位变布29个省市自治区。该项目以其先进的公益理念和规范的操作方式,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认可。
2006年1月18日, 为响应党和政府提出的全面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号召,基金会正式启动和实施了“光华创新工程”。该活动内容包括开展一系列面向企业界、各专业领域的设计创新人才的表彰评选活动,以及针对青少年的光华创新教室和青年创业支持计划项目等。连续三年举办的“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的评选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上百家新闻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三年来共有370余万人次参与了网上投票评选活动,在设计业、特别是广大青年设计人才中引起强烈反响。
2007年5月,基金会围绕“新农村建设”的主题,发起了“新农村建设支持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物资、人力资源的支持。自项目实施以来,已向全国十多个省市自治区捐赠3900余万元的现金和物资,并在河南、山东、宁夏、青海建设了多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试点。
2005年12月2日,时任团中央书记处周强对基金会工作做出重要批示:“2005年,光华科技基金会能力和影响不断增强,项目实施取得实效。望在新的一年围绕服务青少年,打造品牌,扩大影响,实现更大的发展。”2007年1月24日时任团中央书记处在视察基金会时要求:“要把基金会事业自觉作为全团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定信念,谋定而后动,全力抓好品牌项目和主导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基金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凝聚社会力量,工作领域还延伸到教育培训、文化艺术、绿色能源、环保科技等方面。与此同时,基金会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幅提升,基金会年捐赠收入从2004年的1827万元增长到2008年的32777万元,5年增长近18倍;年捐赠支出从2004年的1524万元增长到2008年的23743万元,5年增长近16倍;资产规模从2004年的429万元增长到26528万元,5年增长近62倍。2008年获得民政部颁发4A级社会组织等级。
“光华书海工程”是由共青团中央、新闻出版总署于2005年8月共同发起并联合主办、基金会承办的大型公益项目。该项目旨在动员全国各图书出版发行和销售单位捐赠库存积压图书,为基层学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和广大农村赠书,用现代网络手段架起图书捐赠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桥梁,为推动基层文化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项目自实施以来,坚持“互利共赢、按需捐赠、长期开展”的理念,以规范的操作模式、高效的服务手段,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认可。截止2008年底,全国已有260多家出版发行单位捐赠图书5亿多码洋,受助单位达5600多家,遍布30个省市自治区。该项目已成为国内募集图书最多、捐助数额最大、社会影响最广的图书捐赠品牌项目。
“新农村建设支持行动”于2006年5月正式启动。该项目旨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捐物助困行动”、“光华新村工程”等活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物资、人力资源的支持。截止2008年底,“捐物助困行动”共募集款物总额10130万元,通过“送温暖”、“公益牵手、爱心助学”等活动实施捐赠9279万元,极大的提高了项目公信力。“光华新村工程”共在天津、河南、山东、宁夏、青海、四川、河北、辽宁、吉林、重庆十个省市自治区实施建设,累计实施捐助近千万元,在用公益手段推动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民政部首批许可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的9家基金会之一,在2008年雨雪冰冻和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基金会充分发挥该项目自身特有优势,通过灾区各级团组织为灾区捐赠了大量的急需物资,同时为基金会长期支持灾后重建积累了经验。
“光华创新工程”于2006年1月正式启动。该项目围绕“创新、创意、创业”主题,开展了“光华龙腾奖”、“光华创新奖”等面向企业界、各专业领域的设计创新人才的表彰评选活动,以及“中国青年创业支持计划”、“光华创新教室”等针对支持青少年创新、创业的公益活动。自2005年以来,连续举办四届的“中国设计节”和“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支持。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上百家新闻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累计共有500余万多人次参与了网上投票评选活动,在设计业、特别是广大青年设计人才中引起强烈反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院长、基金会名誉理事长对“光华创新工程”所开展项目给予充分肯定并做出具体指导。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海内外力量,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和捐赠,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活动,推动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务,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为光大弘扬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服务。
(四)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且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聘请热心公益事业,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名誉理事,但不享有表决权。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第四章基金、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一)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