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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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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作为“十五五” 规划开局之年,国家宏观调控与投资支持力度全面升级。中央统筹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三大核心政策工具,形成规模超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精准撬动、放大效应,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源协同联动。多重政策工具同向发力、高效协同,有力扩大有效投资、加快重大项目落地,为 “十五五” 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实支撑,持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2026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预期目标,并明确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核心安排如下:

  今年赤字率拟按4%左右安排,赤字规模5.89万亿元,比上年增加2300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规模将首次达到30万亿元,比上年增加约1.27万亿元。不同于一般公共预算的普惠性支出,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三大工具,具备投向明确、专项专用、撬动社会资本能力强的特点,是今年政策落地的核心抓手,也是各类市场主体可直接对接的政策红利入口。

  1.超长期特别国债1.3万亿元:其中8000亿元定向用于国家重大战略与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覆盖综合交通、重大水利、地下管网、生态环保、城市更新等硬基建,项目期限长、资金成本低、支付确定性高。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4.4万亿元:保持历史高位,重点投向市政基础设施、产业园区、交通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简化项目审批、优化资金拨付,让地方重大项目“有钱可投、落地提速”。

  3.中央预算内投资7550亿元:聚焦补短板、强弱项、惠民生,牵引带动社会资本跟进,形成“中央引导、地方落地、市场参与”的放大效应。

  2026 年作为 “十五五” 规划开局之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小幅扩容、投向更聚焦、协同性更强、管理更高效,是积极财政政策精准发力的核心体现。以下从规模、投向、政策协同、管理机制四大维度,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核心部署,系统梳理核心变化:

  ● 规模提升:2026 年拟安排7550 亿元,较 2025 年7350 亿元增加 200 亿元,延续 “小幅稳步扩容” 基调,契合 “十五五” 开局稳投资、扩内需的战略需求。

  ● 定位升级:从“补短板、强弱项” 的常规投资,升级为 “十五五” 重大战略落地、新质生产力培育、民生保障的核心资金引擎,与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专项债、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形成 “7万亿 +” 中央层级投资合力。

  ● 新增重点: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聚焦新质生产力、新型城镇化、人的全面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大幅倾斜高端制造、科技创新、未来产业。

  ●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低空经济、量子科技、6G 等未来产业,打造新兴支柱产业。

  ● 加大制造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投入,与超长期特别国债2000 亿元设备更新资金协同发力,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 强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核心变化: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高民生类政府投资比重”,民生领域投资占比与精准度双提升。

  教育、医疗、养老、托育、保障性住房投入加码,重点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区域医疗中心、普惠养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 传统基建:聚焦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管网补短板、提韧性,重点推进防洪排涝、能源保供、城市管网更新,筑牢国家安全与运行保障底线。

  ● 新型基建:算力、5G、工业互联网、低空经济配套设施投入提速,助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

  ● 生态环保:聚焦“双碳” 目标,加大生态修复、污染治理、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投入,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 国家安全:围绕粮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强化储备设施、关键零部件基地建设,筑牢安全底线。

  ●“四箭齐发” 协同:中央预算内投资(7550 亿元)+ 超长期特别国债(1.3 万亿元)+ 地方专项债(4.4 万亿元)+ 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8000 亿元),形成 “中央主导、地方联动、社会参与” 的投资格局。

  ● 资金精准匹配:中央预算内投资侧重非经营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超长期特别国债侧重“两重” 建设、设备更新、以旧换新;专项债侧重有收益的重大项目,分工明确、互补增效财政部。

  ● 撬动社会资本: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发挥 “四两拨千斤” 作用,预计全年政府投资与引导资金总盘子超7 万亿元。

  ● 资金管理从“重规模平衡”转向“绩效+风险”双红线年施行新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资金管理从“重规模平衡”转向“绩效+风险”双红线管控。每笔资金需明确产出、效益、满意度三级绩效目标,次年绩效不达标将扣减该省同类专项额度,并联动专项债、贴息贷款奖惩。同时,隐性债务穿透审核写入申报流程,从源头防范债务风险。

  ● 下达节奏前置:除应急救灾外,6 月底前基本完成全部资金下达,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 “资金等项目”。

  ●分类提高补助标准:对民生、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等重点领域,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比例,降低地方配套压力。

  ●资金跟着项目走:以“十五五” 109 项重大工程项目为牵引,强化项目储备与前期工作,精准投向、高效使用,杜绝低效与闲置。

  202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细分领域尚未发布官方绝对额度。结合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十五五” 开局总体要求、“两重” 建设任务及历年资金配置规律,遵循民生优先、产业引领、城乡统筹、安全底线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功能结构测算(合计 100%),资金重点向民生保障、新质生产力培育、重大战略实施等领域倾斜。

  聚焦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兼顾传统基建升级与新型基建布局,筑牢经济社会发展硬件支撑。

  传统基础设施:重点支持铁路、公路、水运、民航支线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电网升级改造、油气管道铺设、储能设施建设等能源项目;实施蓄滞洪区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江河防洪治理及水生态修复等水利工程;开展城市地下管网改造、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升级等市政基础设施完善工作。

  新型基础设施:重点投入低空经济配套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5G基站、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建项目落地,助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重点领域,补齐民生短板,增进民生福祉。

  教育领域:支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项目建设,推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提质升级,完善高校基础设施配套,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

  医疗领域:重点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开展县级医院提质改造,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养老托育:加大普惠性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投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

  保障性住房: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棚户区改造收尾工程,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以工代赈:重点向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倾斜,通过项目建设兼顾就业帮扶与当地基础设施改善,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以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安全、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加大城市更新相关投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小区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同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增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提升居民居住品质。

  管网更新:开展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管网全面更新改造,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公共空间提升:实施口袋公园、城市绿道建设,推进老旧街区改造升级,丰富城市公共空间,提升城市风貌。

  防洪排涝: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完善防洪排涝体系,提升城市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聚焦生态保护、污染治理、节能降碳等领域,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生态保护:重点支持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等重点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森林草原保护等工作,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污染治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业废水治理、土壤污染修复等项目,提升污染治理能力。

  节能降碳:支持工业节能改造、建筑节能提升,推广绿色低碳技术,完善新能源项目配套设施,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资源循环利用: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聚焦高质量发展,加大产业升级与科技创新投入,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

  制造业升级:支持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推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新兴产业:重点投入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人、量子科技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支持商业航天、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科技创新:支持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农业现代化: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完善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设施,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围绕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加大投入力度,筑牢国家安全底线。

  粮食和物资储备:推进粮食储备库建设,升级应急物资储备设施,提升粮食和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能源安全:支持油气储备设施建设,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完善新能源保供配套设施,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支持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完善产业集群配套设施,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安全性。

  落实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加大对重点区域和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重点推进跨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同发展、生态共保联治等项目。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推动各类资源向这些地区倾斜,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根据国家重大部署动态调整投资投向,主要包括灾后恢复重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相关项目等,确保资金投向贴合国家发展需求。

  2026年中央预算内资金覆盖8大核心方向、34个细分领域,精准对接“十五五”开局战略需求,核心支持领域、补助标准:

  1.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3〕1761号)。

  (1)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项目;支持京津冀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和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项目。

  (2)干线铁路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以及明确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欠发达地区。

  (2)重点城市群跨省和区域骨干城际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15%。

  (4)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项目(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20%。

  1.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4〕306号)。

  原则上为列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水运行业发展规划的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范围内的航道及配套设施、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项目;列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领域相关重要规划文件和《全国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布局规划》的重点港口范围内的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益性港航基础设施项目;长江船舶受电设施相关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类型:

  (2)通航建筑物项目。原则上为与航道规划等级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船闸和升船机建设项目。

  (3)航电枢纽项目。原则上为与航道规划等级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航电枢纽建设项目。

  (4)内河高等级航道配套设施项目,包括长江干线范围内航道维护疏浚船舶基地、航标维护基地、航道维护码头建设等项目。

  (5)沿海重点港口港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建设等项目。

  (6)长江船舶受电设施项目。包括各类使用岸电的长江船舶受电系统项目。项目安排的优先顺序为: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项目、沿海重点港口港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1.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61号)。

  (1)重点支持领域。包括: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2)防洪排涝工程。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 (3)水生态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等。

  (1)重点支持领域。按照项目投资的70%予以支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万元、小(2)型200万元的总投资基数。(2)防洪排涝工程。按照项目投资的60%予以支持。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包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域面积不足3000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3)水生态治理工程。按照项目投资的50%予以支持。建设内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观建设等。

  1.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2〕392号)。

  2.支持范围(1)气象卫星工程。(2)人工影响天气工程。主要用于国家级和区域中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等。(3)海洋气象综合保障工程。重点用于飞机综合探测系统、探空系统、自动气象站等仪器及其保障设备,统一开发部署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网络平台等。(4)气象雷达项目。主要用于气象雷达主机设备、系统配套及其保障设备设施、应用软件及研发系统、资源共享平台、技术支持等。(5)信息化工程。主要用于高性能计算系统的更新迭代、构建中试仿真环境及其基础资源扩充、气象通信网络建设等。(6)观测站网工程。主要用于全国布局的气象观测装备的新建和更新,以及观测保障能力建设等。(7)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程。主要用于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业务支撑平台的升级、统一开发部署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业务系统等。(8)气象基层台站能力提升项目。主要用于地(市)级和县级气象部门基层台站基础设施能力提升等.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3〕1753号)。

  2.支持范围(1)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场站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应急物流设施项目等。(2)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冷链集配中心项目,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3)城郊大仓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城郊大仓基地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补短板设施项目建设,包括高标准公共仓储、分拨配送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等。2025年重点支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单体库容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冷藏库、冷冻库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存量冷库智能化改造以及相关分拣、流通加工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4〕1025号)。

  2.支持范围(1)灾后恢复重建方向。主要用于遭受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2)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主要用于支持多灾易灾地区的地市级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支持多灾易灾地区提升灾害风险防范能力、减灾和应急救灾保障能力方面的项目建设。其中: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主要包括,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向。主要支持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等应急战训基地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矿山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等重大项目,以及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有关规划,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交通运输部直属或派出的海事、救捞、长江航务、珠江航务等单位实施的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监管通信指挥系统、监管救助飞机船舶及基地、溢油清除和抢险打捞装备、技能训练和技术鉴定系统等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发改委与交通运输部联合编制的相关规划,包括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交通运输支持系统五年建设规划或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等。

  2.支持范围(1)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主要是更新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重点支持内容包括: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及设施,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管道重要节点的监测、预警、处置等智能物联感知设备安装。政府所属、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或所有、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2)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内容包括: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改造老化破损、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雨水调蓄设施等。泵站建设与改造。改造或增设泵站,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智慧平台建设。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3)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和老化更新改造。重点支持内容包括: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管网分区计量改造、供水压力优化调控、泵站(泵房)改造、管网智能化改造等。3.主要申报条件项目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

  2.支持范围(1)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以及其他具备条件城市的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3)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4)新筹集的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5)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6)棚户区改造(含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7)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供电、通信、绿化、照明、围墙、消防、安防、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养老、托幼、助餐、日间照料、无障碍、停车、充电桩、便民、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3.主要申报条件项目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

  4.支持比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项目,可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30%;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50%。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

  2.支持范围(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优先38个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以及平原地区、大中型灌区等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以县(市、区)为单位储备申报,规模一般不低于5万亩,项目单位要编制初步设计。(2)大豆玉米单产提升工程项目。优先从38个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以及《全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确定的大豆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中选择,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范围。以县(市、区)为单位储备申报,大豆单产提升工程规模原则上在3万亩以上,玉米单产提升工程规模一般为5万亩或10万亩,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24 年已实施过大豆玉米单产提升工程的地块不再重复支持。(3)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全省可储备申报1个农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要求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建设蔬菜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4)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 年)》,在充分考虑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畜禽养殖量较大、疫病防控任务重的地市,依托各监测中心所在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重点改建4个区域中心,对实验室进行更新改造,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项目。拟建项目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全省储备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设立动物防疫指定通道的市可对照条件组织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项目。优先支持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试点地区、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项目,以及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有市场主体愿意承担、建设用地有保障的地区建设,项目单位要编制实施方案。——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项目。由省植保植检机构打捆储备申报和组织实施,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项目。由省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储备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项目。由省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储备申报,承建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研发优势和生产基础,并能及时落实相关配套资金,项目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企业的编制实施方案。 ——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项目。省级及以上植保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储备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支持比例(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新建和改造提升亩均2400元、2200元投资标准予以补助。(2)大豆玉米单产提升工程项目。按照大豆单产提升亩均400元、玉米单产提升亩均300元投资标准予以补助。(3)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1200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40%。(4)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200 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0%。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40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0%。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单个项目中央定额投资200万元,地方投资和企业自有投资不少于300万元。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项目,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80%,监测点项目县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300 万元以内,每个监测点中央投资改建25万元、新建35万元,重点监测点每个再增加30万元,每个县级信息处理平台30万元。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投资。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500万元,承建单位配套投资不少于中央投资。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200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0%。

  1.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23号)

  2. 支持范围(1)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村庄公共设施,主要是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是整村或联村集中式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以及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管道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是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建设。鼓励集中建设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业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农业种植养殖基地的灌溉排水、电力增容、生产道路、农业生产、污水处理等设施。农产品加工流通集聚区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服务聚集区内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公用性保鲜、检验检测、集聚区内部公共道路等设施。促进乡村农文旅融合发展的给排水、污水处理、道路等设施。

  3.申报要求(1)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储备申报,要选择村庄类别集聚提升类村庄,优先支持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庄,村庄规划编制需完成审批,村集体经济收入20万元以上。各市储备申报原则上不超过1个,下辖县(市、区)较多的市可适当增加项目个数。(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储备申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周边和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范围内的项目,以点带面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市储备申报原则上不超过1个,下辖县(市、区)较多的市可适当增加项目个数。

  4.支持比例(1)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超过8000万元,其中,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万元,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500万元。(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50%。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57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5年以工代赈投资建议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

  2.支持范围(1)现阶段,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含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为重点工程项目配套的以工代赈项目两种类型。主要涉及省乡村振兴持续攻坚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产粮大县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重地区,其中为重点工程项目配套的以工代赈项目支持范围可拓展至全省。(2)包括《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明确的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其中为重点工程配套的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项目,要围绕2023年以来适用以工代赈的国家和省、市两级重点工程项目清单,且建设进度为已批复即将开工或已开工在建的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明确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投向范围,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谋划为单独的以工代赈项目。

  3.支持比例单个项目申请中央投资额度不低于200万元、不高于800万元,其中发放的劳务报酬占中央投资的比例应在30%以上并尽量提高。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1〕466号)。

  2.支持范围有利于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创新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更高水平协同开放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合作共享及科创平台项目建设(包括上海科创中心、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点支持安徽省和省际合作园区、省际毗邻区域建设。

  3.支持比例没有可参照专项的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等费用)的45%予以支持。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

  2.支持范围(1)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2)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3)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废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

  3.支持比例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

  2.支持范围(1)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2)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3)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4)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等项目。(5)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

  3.支持比例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做好 2025年农业、乡村振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24〕477号)。

  2.支持范围(1)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2)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4)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5)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6)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3.申报要求(1)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已纳入《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项目实施范围聚焦长江流域,申报项目(法人)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项目单位要编制实施方案。已实施过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的县,以及已开展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县不纳入储备范围,且不得同时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国家安排我省名额已用完,其他省份出现申报空缺名额后,视情况递补。项目实施限定在生猪存栏量≥1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万头、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申报项目(法人)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项目单位要编制实施方案。已实施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县不纳入储备范围,且不得同时申报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4)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列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5)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列入《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 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项目,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6)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项目,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支持比例(1)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且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200万元。(2)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单个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分两年安排。(4)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支持比例7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80%执行。(5)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支持比例为70%,其中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最高不超过新建50万元/公里、改造30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支持比例为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项目支持比例为40%;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定额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5万元/个、加固改造或移动管护用房25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6)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支持比例为8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项目,支持比例为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定额支持标准为一级站40万元/个、二级站30万元/个。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

  2.支持范围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自“十四五”规划实施以来,未再单独支持独立的新开工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如有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可包含在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等其他类型项目中合并申报。为实现系统治理,建设内容一般至少包含河道(湖库)截污工程、河道(湖库)沿岸人工湿地建设工程、污染底泥清除工程、生态护坡工程等项以上具体内容。其中,污染底泥清理工程主要是对污染较为严重的底泥(总氮平均浓度在1000mg/kg以上和总磷平均浓度在420mg/kg以上)进行清理(申报资料需要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工程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河流和湖库水环境质量,不是改善河道和湖库的行洪、通航条件。

  3.支持比例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60%予以支持。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6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2.支持范围(1)基础教育。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人口流入地、产粮大县等的普通高中建设,支持原国家级贫困县、产粮大县等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2)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3)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基础研究创新中心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本科高校学生宿舍建设。支持“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支持高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中外合作办学。

  3.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60%的比例进行支持。对于投资限额规定如下:(1)普通高中项目,每所高中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2)中学购置实验设备,以省(区、市)为单位整体批复、整体招标采购,每省(区、市)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3)“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结合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每所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30亿元;科研能力建设,“双一流”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6亿元,其他高校不超过 2 亿元;高校学生宿舍建设,“双一流”高校结合宿舍缺口面积测算支持额度,其他高校每校支持额度不超过2亿元;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根据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支持额度。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就业规〔2024〕1228号)。

  2.支持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类别,统筹推进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公共实训基地需独立建设,内部一般由实训场地、培训教室、实训设备、信息化设施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组成。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可采用新建、改扩建的方式,支持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现有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设施升级改造;支持利用闲置校园、厂区、楼宇等场所改扩建。对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并且建成后连续运营5年以上、社会效益良好的公共实训基地,在充分论证培训供需形势和建设必要性基础上,可支持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提质扩容。

  3.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60%的比例进行支持。对于投资限额规定如下:(1)省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1亿元。(2)市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7000万元。(3)县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000万元。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2.支持范围(1)公共卫生应急和救治能力提升。包括规划布局“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超大特大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大城市相关应急保障医院建设等。(2)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包括县域医共体建设、公立医院病房改造提升等。(3)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支持分娩量较大、人口较多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项目建设等。(4)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支持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5)产粮大县医疗卫生项目。

  3.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60%的比例进行支持。其中,“平急两用”应急保障医院、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亿元;定额支持项目、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3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2.支持范围(1)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综合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2)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包括国家公园等自然科普设施建设、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3)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包括大国重器配套宣教设施建设、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3.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60%的比例进行支持。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支持限额如下:(1)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的支持上限为2亿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亿元、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项目的支持上限为5000万元、综合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项目的支持上限为1亿元。(2)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国家公园等自然科普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亿元、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项目的支持上限为5000万元。(3)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大国重器配套宣教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亿元、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亿元。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5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2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2.支持范围(1)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殡葬服务设施、精神卫生福利设施。(2)退役军人服务设施:烈士纪念设施、军人公墓、优抚医院、光荣院。(3)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康复设施、残疾人托养设施、省级盲人按摩医院。(4)全民健身: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社会足球场地、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

  3.支持比例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60%的比例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的改建项目,支持额度在上述支持标准的基础上减半。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2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2.支持范围(1)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公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建设项目。(2)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培训疗养设施、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等方式,支持示范性普惠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项目。(3)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支持各地加快形成“1+N”托育服务体系;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4)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培育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一批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5)产粮大县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项目。3.支持比例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60%的比例支持(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并结合实际支持设备购置;对于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按照对床位或托位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

  2.支持范围(1)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2)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3)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应急保障中心项目等。3.主要申报条件2025年重点支持承担地方政府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地方企业在关键节点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粮食仓储设施升级改造。(1)粮食仓储项目。要承担地方政府储备任务且有相关证明。优先支持仓容缺口较大地区的项目建设。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不低于1万吨;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单个项目建仓规模不低于1万吨。(2)港口、口岸接卸中转能力提升项目。长江沿线(中下游)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万吨,可实现的粮食年中转量在100万吨以上;其他内河沿线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2.5万吨,可实现的粮食年中转量在20万吨以上;口岸项目可实现的粮食年运量在30万吨以上。(3)铁路散粮运输项目。项目应位于中转量集中的铁路枢纽节点,发运或接卸点有条件建设铁路散粮专用车或集装箱接发设施,铁路专用线应满足整列到发要求,可实现的粮食年运量在30万吨或4000标准箱以上。(4)粮库升级改造项目。涉粮地方企业1998年—2018年建成的承担政府储备任务、完好仓容规模在1万吨及以上库点的粮食仓储设施升级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位于粮食物流核心枢纽城市、关键节点的项目。对已纳入整合集并、退城进郊、拆旧建新淘汰等计划库点的现址新建项目不予支持。其中,对2.5万吨及以上规模的库点实施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与绿色仓储能力提升;对1—2.5万吨规模的库点实施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改造的仓型以承担储备功能的平房仓、浅圆仓为主,适当对粮食收纳仓房实施基础设施改造。

  3.支持比例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本专项支持建设内容核算投资的7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

  政府部门负责民生保障类、纯公益性基础设施类项目的申报,如教育局、卫健委、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

  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科技创新类、产业升级类中的公益类项目申报,如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公益类子公司;

  联合体跨区域、跨领域的重大项目,由牵头地方政府或牵头央企作为申报主体,联合相关单位申报。

  项目入库申报主体登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项目信息填报,提交县级发改委初审;

  省级审核县级发改委初审通过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发改委,省级发改委结合“十五五” 规划及 109 个重大项目清单,进行合规性审核;

  国家申报省级发改委汇总后,报送国家发改委对口司局,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资金下达评审通过后,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下达投资计划,资金直达项目单位。

  第一批申报2026 年 1 月 1 日 - 3 月 31 日(聚焦民生保障、春季开工项目);

  第二批申报2026 年 5 月 1 日 - 7 月 31 日(聚焦基础设施、绿色低碳项目);

  补充申报2026 年 9 月 1 日 - 9 月 30 日(针对两会新增政策支持的项目);

  资金下达第一批于4 月底前下达,第二批于 8 月底前下达,补充申报于 10 月底前下达。

  评审采用“量化打分制”,总分 100 分,核心扣分点集中在以下四点,也是政府及国央企申报的关键:

  规划符合性(30 分)必须纳入 “十五五” 规划、109 个重大工程项目清单,且与地方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高度契合,未纳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评审;

  前期手续齐备度(25 分)需提供可研报告批复、立项批复、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环评批复等核心手续,手续不全的项目按缺项比例扣分;

  绩效目标合理性(25 分)绩效目标需量化、可考核,如民生项目的受益人数、基础设施项目的通行能力、生态项目的治理效果,模糊化的绩效目标将直接扣除 10-20 分;

  资金配套能力(20 分)申报主体需提供资金配套方案,明确地方财政配套、企业自筹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配套资金无保障的项目不予通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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