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28官网- 南宫28官方网站- APP下载君逸数码(301172):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产业基金
2026-01-07南宫28官网,南宫28官方网站,南宫28APP下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5日与电科策源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常州市成电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拟共同投资常州市成电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产业基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10,8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27.777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产业基金已完成了工商登记并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产业基金不构成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深圳成电大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北京国科鸿儒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成电谦益(深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企业 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创业空间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 务平台;数字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电科策源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80 号银星智界二期3号楼701
一般经营项目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4413。
深圳成电大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 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光电子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电子器件 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以自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集成电路
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 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储能技术服务;电池制造; 电池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 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组 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数字文化创意内 容应用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 部门审批);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 管理咨询;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应用 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刘小伟80.0032%、北京阡陌理想投资基金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11.5214%、深圳市中启美通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4.1419%、深圳市银海瑞航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1.8031%、深圳市中泰华富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1.2918%、深圳市汇金诚通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1.2385%。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和机电产品 的技术开发及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 其它限制项目);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人工智能 产品、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与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 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国内贸易(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 目除外);金融设备的租赁(不含限制项目);经 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物联网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自动化设备、机电设 备、物流设备的研发、销售和安装;物流自动化系 统工程的设计和安装。(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互联网数据服 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显示器件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子产品、银行类自助设备的 生产、销售、上门安装调试、上门维护。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76 号彩讯科技大厦三十一层
截至2025年9月30日,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深圳市百砻技术有限公司19.94%、宿迁兆鸿技术 有限公司15.15%、杨良志4.79%、永新县光彩信 息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合伙)2.58%、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0.94%、永新县明彩信息科技研究中心 (有限合伙)0.8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5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005L-CT001沪0.52%、永新县瑞彩信息科技研究 中心(有限合伙)0.5%、韩笑0.35%
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的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 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软件销售(以 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 信息服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自有物业租赁; 物业管理;计算机软件及技术服务外包;IT系统 及通信设备运维;为科技企业提供共享设施、技术
服务、创业辅导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 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形象 设计,会展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 作,市场调研与研究(不含限制项目),信息监测 及数据处理;通信业务代理;数字化营销服务;能 源管理和能效监控技术开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 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动漫游戏开发;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接受委托从事通信网络维修 维护;虚拟现实技术应用;数字化展览展示;云计 算、大数据、虚拟化产品的技术开发与应用;摄像 及视频制作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 务、信息安全管理的硬件和软件的设计开发、服务 和维护;网上贸易。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 人飞行器销售;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数字 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 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可穿戴智能设备制 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 系统;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 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工 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批发;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电 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 赁;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 算机系统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互联网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 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信业务经营;售 电业务(电力销售服务、电力购售电贸易、新能源贸易、电力电商、电力客户专业服务);配电网投 资与运营;电力项目投资;电力工程设计安装;节 能技术服务;承装(修、试、维护)电力设施;电 力数据处理和分析服务;能源管理及技术咨询服 务;新能源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充电设备销售、 建设运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停车场服 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音乐。劳务派遣 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 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规模: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80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到账总额为准)。
(五)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六)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处理方式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该产业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各个合伙人应以货币方式实际缴付出资,合伙人认缴的合伙企业出资,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经营期限内缴清。有限合伙人的未缴出资额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缴付。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向每一该等合伙人发出书面的缴款通知书,列明该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及该期出资的出资日。该合伙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在出资日或之前将相应的出资足额缴付至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各个合伙人根据出资通知书列明的缴款金额及期限缴纳出资。
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投资、投资管理及经营范围内其它活动,在经营范围内从事基金投资、投资管理及其他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并为合伙人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回报。
1、除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包括可转债或债转股投资)外,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短期的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理财、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
2、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票(不含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期货、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3、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或债转股投资除外)。
合伙企业的营业期限(市场监督部门登记的期限)为永续经营。经营期限(协议各方同意的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期限,本协议所述经营期间均指实际经营期限)为5年,其中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退出期届满不满足退出条件的,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可以再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1年,再须进一步延期的亦须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合伙企业自首次缴款通知书确认的出资之日起3年,为投资期。投资期终止后,合伙企业不得参与任何新投资项目,而仅可进行以下存续性活动:(1)持有、处置和以其他方式处理合伙企业的投资和其他资产;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清算、减资、投资项目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上市减持退出、归还借款以及所投资项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回购等多种形式。
合伙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本协议约定进行合伙企业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的投资后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等事项进行相应的管理,对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应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意见,并经合伙人大会通过后进行相应的处置。具体如下:在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成功上市即将进入解禁期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结合资本市场环境、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监管政策及流动性因素,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减持计划建议方案。该减持计划建议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并经持有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2/3)及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除非经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合伙人会议另行决议,合伙企业原则上应在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法定或监管规定的解禁期届满后一年内,完成对该等股份的减持或其他退出安排。
对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的收益分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合伙协议“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条款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
1、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退出获得可分配利润时后,按第2条进行分配。合伙企业可分配利润=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回收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股息和分红、转让所得、回购、股票和/或股票转增部分减持带来的收入总和)-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回收金额对应的投资成本-合伙企业当期费用-合伙企业可抵扣亏损。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需在分配前出具费用明细及计算依据,经有限合伙人核查确认后再行分配。
2、合伙企业可分配利润按如下顺序向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不构成刚性兑付):
(1)向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100%收回其实缴出资金额;
(2)向有限合伙人支付年化单利6%的优先回报。具体计算方式为: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6%×(N/365),N等于合伙人全部出资款支付至合伙企业银行账户之日起至合伙企业将应分配的收益价款支付至合伙人指定的账户之日止的自然天数;
(3)80/20分配:在有限合伙人按本协议约定已实现收回实缴金额并获得年化单利6%的优先回报,且普通合伙人收回实缴出资金额后,对于剩余的可分配利润部分,80%归于该有限合伙人,20%归于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业绩分成”),业绩分成由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以50%:50%进行分配。
3、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延期1年后,合伙企业仍未退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现金部分应按照上述第2条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非现金部分应视同对项目已进行处置并根据确定的价值按上述第2条约定的原则及顺序进行分配。资产价值由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确定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而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需经合伙人会议表决,评估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4、合伙企业的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将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若不可区分,则按照收益分配金额确认时点或分配时点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配)。未使用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各自的未使用出资额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关键人为潘中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更换,除非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合适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情形。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年度合伙人会议。年度合伙人会议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召集会议的通知应说明会议的议题并于会议召开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送给合伙人;但合伙人实际参加会议则视为对上述通知期的豁免。
经任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召集会议的通知应说明会议的议题并于会议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送给合伙人;但合伙人实际参加会议则视为对上述通知期的豁免。
合伙人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共同参加方为有效;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代表主持。
(2)除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6)批准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向关联方转让除外);
(9)审议批准与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10)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11)审议普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4)决定就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非现金分配,并审议批准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15)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审议批准合伙企业另行承担的合伙费用;(16)审议批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合伙人的退伙;
(17)审议处置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18)其他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交由合伙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合伙人可亲自或委托其他合伙人作为代理人在合伙人会议上表决。有效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后通过,但第(5)、(9)、(10)、(11)项,普通合伙人应回避表决,由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后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共同设立,负责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管理、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3名,由曾雨、潘中华、何韬组成。
合伙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及投资退出事宜(包括股权或可转股债权的投资事宜、涉及合伙企业权益的投资项目的股本变动事宜、债转股的选择或放弃事宜、以及转让股权或债权事宜),均需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退出,还须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在维护合伙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合伙企业的现金以及非现金收益的分配时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为:应为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应满足中国基金业协会界定的“合格投资者”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之相应条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士当然担任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合伙企业仅可在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合伙协议约定退伙、被除名或更换时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于合伙协议签署时,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电科策源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相关协议、合同、约定、委托书或任命书等有关文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拥有《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业务及事务所拥有的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
(3)管理、维持、运用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4)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5)按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章程等规定,提名或委派被投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位的人员;
(6)自行或委托管理人协助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仅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项目上市),对合伙企业银行账户进行存取、支付、汇兑,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等;
(8)委托管理服务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除投资决策外的投资管理及行政事务服务;
(10)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或本协议约定处置合伙企业投资项目;(11)为合伙企业的利益、经合伙人会议决策后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经合伙人会议决策后代表合伙企业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3)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4)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财务顾问、托管银行以及中介机构等签署的协议;
(16)管理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开支的账薄、档案等资料,依法决定合伙企业的会计和财务方法和原则;
合伙企业按本协议约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执行合伙事务报酬。该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支付:
(1)投资期(共3年内)内,合伙企业按全体投资人实缴出资额的1%/年向普通合伙人电科策源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即:投资期内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全体投资人实缴出资额×1%×3。
(2)投资期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支付时间及方式:在基金完成备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合伙企业一次性提取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3)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部分或全部退出时,本协议第3.1.3条约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业绩分成的,合伙企业应在满足第3.1.3条约定条件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执行事务合伙人一次性支付业绩分成作为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任何第三人在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任之代理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之时,无须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出示合伙企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何授权证明,即可信赖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之所有行为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或者管理人发起设立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本协议签订前及签订后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该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活动以及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从事的投资及投资管理业务活动,不应被视为普通合伙人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就涉及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而言,合伙企业拟发生上述关联交易的,普通合伙人应事先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披露,并在合伙企业季度运营报告中说明报告期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概况。
就涉及有限合伙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而言,在普通合伙人已通知该等交易或者交易对方情况后,上述有限合伙人有义务尽快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的情况,且应根据普通合伙人要求披露涉及上述关联交易的进一步信息,普通合伙人应在知悉上述情况后向其他有限合伙人进行披露并在合伙企业季度运营报告中说明报告期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概况。
本协议所称之“关联方”,指就任何人士或实体而言,通过拥有股份、股权或通过任何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士或实体,被该人士或实体所控制,或与该人士或实体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关联方名单需提前向其他合伙人披露,确保转让行为的透明度。
因普通合伙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有明显证据表明其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重大损失(例如未按约定履行投后管理义务、违规投资、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等),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受到的全部损失。
除非有明显证据表明其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1)参与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仲裁;
(6)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仲裁;
除非依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有限合伙人向关联方转让合伙份额的除外)。
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和各守约合伙人有权享有和行使优先受让权;普通合伙人和各守约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有限合伙人无法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延长超过1年且未达成退出条件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转让份额退出。
有限合伙人已获得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此前向其提交的合伙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或者私募备忘录等类似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并仔细阅读了该等文件的内容,尤其是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有限合伙人理解参与合伙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有限合伙人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合伙企业,其认缴合伙企业出资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者管理团队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
有限合伙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有限合伙人拥有充足且来源合法的人民币资金用于缴付其对合伙企业已认缴、尚未实缴出资。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全部权益结构和法律地位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如该等资料或信息方式变化,有限合伙人将立即通知普通合伙人。
除非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本条承诺内容应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持续有效。
本协议正本由各方分别签署后合成完整版本,一式十八份,有限合伙及各合伙人保存一(1)份正本,其余留存合伙企业备案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产业基金,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和协同性,旨在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经验、专业团队及投资管理优势,多维度探索产业升级及业务拓展的新机遇,进一步拓展机器人领域的技术与市场合作,增强产业协同能力,实现资源整合与竞争力提升。同时,结合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体系,帮助公司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投资风险,提升公司中长期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产业基金存在投资回收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且受宏观经济、政策法律、行业周期、监管政策、被投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投资可能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投资失败或亏损等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产业基金投资的后续推进情况,督促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资金的安全,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亦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但公司本次参与投资的基金投向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存在协同关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无一票否决权,仅享有收益分配权、知情权等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对合伙企业不具有控制权。
5、公司已披露与投资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并承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